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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5-06-13】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25610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邯政字〔2025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代建单位名单,报政府同意后确定为正式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基本原则: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协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代建制项目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改革创新、集约节约、经济实用、专业高效、绿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工程品质,为全社会项目建设提供示范。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建制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非税收入、中央专项、其他收入等项目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代建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代建制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代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发展改革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各责任单位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审查批准后,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负责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以代建项目业主身份,依法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洽谈,签订相关合同;

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加强监督和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予以重点监控,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拨付项目进度款;监督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向使用单位提出项目拨款申请;

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批申请;

十一负责组织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十三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工作;

十四负责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负责做好项目固定资产入统,做好固定资产上报工作;

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委派分管负责同志全程协调解决项目代建期间出现的问题和事项;

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负责办理土地及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审批、验收等各项手续;

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监督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负责申请项目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负责筹措项目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竣工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二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政府后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区政府明确项目代建事宜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双方应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十  《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料移交;

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  代建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各参建单位,或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  代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加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依据合同条款,建立具体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  初步设计批复后,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总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代建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  代建项目开工后,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体系,采取专业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代建项目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批复后实施。

第十  项目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代建单位将所有工程资料、财务资料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内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等,应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财政部令第90号修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并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施工合同,依据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申领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度,依据资金支付手续,审查并拨付建设资金。

在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之前,使用单位发生前期费用的会计核算账目,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移交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有自筹资金的按出资比例将自筹部分退还使用单位,其余返还财政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返还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制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由于非法干预导致项目工期拖延、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无故延长工期的;

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认真履行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非法干预参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

非法干预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