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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6-13】
关于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邯政字〔2025〕6号)等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括6章39条:
(一)第一章总则方面,主要对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代建制项目的资金来源。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代建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为正式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区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政府投资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二)第二章职责划分方面,主要对代建制工作领导、代建制主管部门、代建制管理工作,对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职责,对代建单位职责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区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各责任单位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审查批准后,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负责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5)以代建项目业主身份,依法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洽谈,签订相关合同;
(6)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加强监督和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予以重点监控,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7)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拨付项目进度款;监督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8)按区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向使用单位提出项目拨款申请;
(9)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0)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批申请;
(11)负责组织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1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13)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工作;
(14)负责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1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6)负责做好项目固定资产入统,做好固定资产上报工作;
(17)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2)委派分管负责同志全程协调解决项目代建期间出现的问题和事项;
(3)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4)负责办理土地及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5)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审批、验收等各项手续;
(6)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7)监督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8)负责申请项目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9)负责筹措项目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10)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1)项目竣工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12)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第三章项目实施方面,主要对《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主要内容和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竣工、交付等环节各项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经区政府后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区政府明确项目代建事宜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协议》,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方面,主要对代建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代建资金专款专用、申领资金、建设资金拨付和资金结余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并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代建单位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施工合同,依据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申领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确保工程按期实施。代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有自筹资金的按出资比例将自筹部分退还使用单位,其余返还财政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返还财政部门。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对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廉洁从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办法有效期限和解释部门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