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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2-09】
一、背景依据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并落实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责任制。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明令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省、市、区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耕地保护工作。从我区情况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十分突出,同时城区自建房呈现出无序建设状态,占用耕地建房是当前我区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市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基于此,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肥乡实际,在征求各镇、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8章、29条,后附6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范围,为全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第二章职能职责和第五章申请审批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编制各类规划、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自建房规划许可审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林地占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出具宅基地在自然资源部系统中为建设用地的证明、做好违法占用耕地的巡查并及时向镇政府移交违法占地线索工作。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因地制宜编制和推广符合实际的农房通用设计图集等工作。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临规划道路的建设行为的管理;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规划道路两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一户一宅”证明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宅基地在自然资源部系统中为建设用地的证明、受理并审核农户提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做好住房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到场)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第四章建设选址部分,明确了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必须满足无宅基地、住房破旧无法修缮、因婚姻等原因分家等之一的条件。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申请自建房应满足的条件,分为临规划道路、规划道路以外自建房等情况,均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以及沿交通道路和河岸两侧、饮水保护区和电力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第六章建设管理和第七章执法监察部分,明确了镇政府是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主体,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八章为附则部分。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本实施办法包括全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四、涉及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下称住房建设)。
五、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