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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9-04】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邯政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邯郸市肥乡区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Ш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除集中供暖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以及过境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在区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责任。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该通告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起草,经各相关单位会签,公开征求意见,区司法局审核,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程序正当,内容合理合法可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肥乡区分局
2021年9月4日